《释义》明确指出,第一,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中填写的土地使用年限应起始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确定之日,而不是买受人订立购房合同之日;如果是经济适用住房,因其土地系划拨土地,则不存在使用年限的问题。第二,开发商在预售合同签订时填写的预售商品房的面积并非房屋产权登记面积的依据。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商必须出具正式的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并向购房人公示。